本文转自:天津日报民间配资
律师说案
大股东欺负小股东
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获支持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股东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大股东不配合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股东张某的诉请。
期货小知识:合约价值等于每手合约计量单位与计量单位价格的乘积
期货小知识: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未平仓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某、李某为该公司股东,张某认缴出资额20万元,持股40%,李某认缴出资额30万元,持股60%。该公司由大股东李某实际控制经营,公司成立至今张某每年提出该公司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该公司每次均拒绝不予以配合。后两股东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纠纷,无法沟通。2024年3月1日,张某在《天津日报》登载申请书,通知该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章程及修正案、股东、执行董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材料,该公司仍不配合。于是,张某委托了律师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律师,王律师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据此,津南区法院已经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系出于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的目的,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请求将损害企业利益或有其他不当目的,张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民间配资,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